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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值税法征求意见:不动产等适用税率调整为9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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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值税法征求意见:不动产等适用税率调整为9%

发布日期 :2019-11-30 作者: 点击:

      据财政部网站27日消息 ,1993年12月13日,国务院发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(以下称《条例》),自1994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、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。为完善税收法律制度,建立现代增值税制度体系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联合起草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称《征求意见稿》)。

《征求意见稿》共9章47条。主要内容如下 :

    (一)关于征税范围。《征求意见稿》基本延续了《条例》的规定 ,为巩固营改增成果,将“加工、修理修配劳务”并入“服务”,将“销售金融商品”从“服务”中单列,即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,在境内销售货物 、服务 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和金融商品,以及进口货物。

    (二)关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。借鉴国际经验,《征求意见稿》规定 ,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,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,为增值税的纳税人。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,不是增值税纳税人,但可以自愿选择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。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,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。

   (三)关于税率和征收率 。为巩固营改增及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,《征求意见稿》对《条例》中规定的税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,将销售货物 、加工修理修配服务、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、以及进口货物等适用税率调整为13%;将销售交通运输、邮政 、基础电信 、建筑、不动产租赁服务 、不动产 ,转让土地使用权 ,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的适用税率调整为9%;销售服务 、无形资产、金融商品的适用税率为6% ,保持不变。同时 ,明确增值税征收率为3%。

    (四)关于销售额 。《征求意见稿》基本延续了《条例》的现行规定 ,明确销售额是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,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。

    (五)关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。为巩固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,按照增值税原理,《征求意见稿》借鉴国际经验 ,建立期末留抵退税制度 ,并授权国务院财政 、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。

    (六)关于混合销售 、兼营的规定 。为巩固营改增成果 ,解决纳税人特殊情形的征税问题 ,《征求意见稿》延续“混合销售”从主、“兼营”分别核算纳税的理念 ,明确混合销售应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;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,未分别核算的 ,从高适用税率。

    (七)关于税收减免 。《征求意见稿》沿用了《条例》和原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法定免税项目;同时明确除法定免税以外 ,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,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 ,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,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。

    (八)关于计税期间 。为落实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精神,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,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 ,《征求意见稿》取消“1日、3日和5日”等三个计税期间,新增“半年”的计税期间 。

    (九)关于税收征管。结合征管实践,《征求意见稿》明确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,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。明确了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的如实申报义务、发票管理及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。

    (十)关于过渡期安排。为平稳过渡,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,确需延续的 ,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。待过渡期结束,按照《征求意见稿》第三十条 ,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,国务院可以制定专项优惠政策,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继续执行 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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